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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会峰、李晶被申请执行人张鑫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封房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会峰,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宋会峰,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德城区新港街66号2-6-201号。被执行人:张鑫,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大张乡大张村。本院(2009)德城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鑫位于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府北区原35间房1号楼3单元501号房产(房屋登记簿编号:000272**号)。查封期间: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