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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7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栖霞九良果品有限公司、李洪国、刘文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九良果品有限公司,李洪国,刘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790-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叶文君,董事长。被执行人栖霞九良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法定代表人王竹贤,经理。被执行人李洪国,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武,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九良果品有限公司、李洪国、刘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芝商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开执字第79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栖霞九良果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栖霞市西城镇的二处房产及设备。上述房产及土地、设备经本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另案执行栖霞九良果品有限公司,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栖霞市西城镇的二处有证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将上述房地产中的有证房地产抵顶给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对于无证房产双方按未清偿债权的比例分配。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流拍的机器设备及无证房产,本院以(2012)开执字第790-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栖霞九良果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位于栖霞市西城镇的无证房产(包括冷库外棚1、冷库外棚2、中间、东办公、东生活、厨房、选果、过道)权益的三分之二抵给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共清偿债务370597.2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执字第7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来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