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商)初字第1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华冶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光辉白云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冶神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光辉白云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骆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商)初字第10083号原告北京华冶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815房间法定代表人熊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世超,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瑞斌,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北京华冶神州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市光辉白云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七条44号院10楼710室。法定代表人骆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旺新,北京市鑫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建国,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冶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光辉白云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骆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冶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冶神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冶神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华冶神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