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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王含霜与高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含霜,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王含霜,居民。被执行人高燕,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含霜与被申请人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燕在建行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燕在建行平邑支行的账户22×××50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