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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张其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华,张其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55号原告王文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唐磊,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其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纪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