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5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雪燕与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燕,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5094号原告吴雪燕,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子真,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燕诉被告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吴雪燕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雪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雪燕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 静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