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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5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雪燕与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燕,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5094号原告吴雪燕,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子真,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燕诉被告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吴雪燕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雪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雪燕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 静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