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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建伟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86号罪犯张建伟,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人,中专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0)赤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及误工费损失10000元(已赔付)。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1)内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建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二○一三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七月在三监区从事修不良、二检、测电感、打印、缠外观劳动,累计获考核分302.4分,记功5次,二○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