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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630-1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鲁V×××××、鲁G×××××、鲁G×××××、鲁G×××××、鲁G×××××的车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隐藏、毁损、赠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秋霞审判员  张新国审判员  韩寿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