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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广文与被执行人邢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文,邢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赵广文,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农民,住龙口市诸由观镇上庄马家村。被执行人邢建国,男,1955年5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邢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3)招刑初字第3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邢建国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建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清海审判员  韩忠强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考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