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广文与被执行人邢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文,邢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赵广文,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农民,住龙口市诸由观镇上庄马家村。被执行人邢建国,男,1955年5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邢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3)招刑初字第3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邢建国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建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清海审判员 韩忠强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考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