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文彬盗掘古墓葬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文彬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22号罪犯赵文彬,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红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彬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〇一一年五月、二〇一二年十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赵文彬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赵文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文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92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9972.86元,获奖金1404.98元。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372.10分,记功6次。二〇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属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罪犯赵文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