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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某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26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海。辩护人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4)3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海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淑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海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海伙同他人窜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龙岗街道某地铁站D出口处,利用掉包捡包分钱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海辩称其并未去过案发现场,亦未具体实施诈骗,其仅持卡取钱和消费,对其他人骗取手机、现金等物品并不知情。但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请法庭正确认定被告人的诈骗金额,不应将起诉书中指控的苹果手机和1100元人民币现金作为被告人的诈骗所得;3、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海伙同刘某、“阿呆”、“老细”、“小红”(后四人在逃)等人窜至龙岗区龙岗大道龙岗街道某地铁站D出口处,利用掉包捡包分钱演双簧的方式骗走被害人付某琴的一部苹果4S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73元)、现金人民币1100元、两张深圳通以及一张农业银行卡,得手后李某海持骗来的农业银行卡到银行柜员机上取到人民币10000元,后来又到珠宝店持该卡刷卡消费人民币2028元购买了戒指一枚。2014年4月24日11时许,李某海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付某琴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1月5日14时许,其在龙岗区龙岗某地铁站D出口,被一名男子和两名女子利用掉包捡包分钱演双簧的方式骗取了一部苹果4S手机、现金1100元、两张深圳通以及一张有11000多元的银行卡。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海。2、证人刘某敏的证言:其系某百货某珠宝店员工。2014年1月5日14时许,店里来了一位男性顾客,买了一枚金额为2228元的金戒指,当时他支付了200元现金,用银行卡刷卡支付了2028元。3、被告人李某海的供述与辩解:承认2014年1月5日,其持小浩等人通过掉包捡包分钱的方式骗取来的银行卡取钱10000元,并持该卡刷卡消费2028元购买了一枚金戒指。因其行为获得了500元的辛苦费。4、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销售单、取款明细、前科资料等。5、鉴定意见:经鉴定涉案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2573元。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海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海是在案发地点骗取其手机及现金的人,被告人辩称其并未去过诈骗案发现场,亦未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海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其他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 敏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