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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顺利与王建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利,王建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吴顺利,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王建国,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利诉被告王建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6日对王建国驾驶的豫D-CW5**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了查封(限额20000元)。现王建国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王建国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建国驾驶的豫D-CW5**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辉瑾代理审判员  袁凌音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鹏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