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滨、王玉珍与易锋、李永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滨,王玉珍,易锋,李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甬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案外人):李滨。申请执行人:王玉珍。被执行人:易锋。被执行人:李永才。异议人李滨不服本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浙甬执民字第266-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李滨于2015年1月13日以本执行案件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部分执行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李滨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滨���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永权审 判 员 张东风代理审判员 阎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马 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