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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孟庆荣与魏艺堂、何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荣,魏艺堂,何娟,梁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孟庆荣。被告魏艺堂。被告何娟。被告梁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荣与被告魏艺堂、何娟、梁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荣以赔偿数额尚无法明确为由,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孟庆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