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立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樊连锁与唐换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连锁,唐换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48号申请人樊连锁,现住井陉县。被申请人唐换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樊连锁与被申请人唐换换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樊连锁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款之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换换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款之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彦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