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文安与苏小生、何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安,苏小生,何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杨文安,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小生,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何素莲,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杨文安与被告苏小生、何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阎 彤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