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一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罗美容与定远县西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美容,定远县西城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2406号原告:罗美容,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峰、韩公胜,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县西城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秦明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美容与被告定远县西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美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美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