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南宁市电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美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蒋智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电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美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蒋智富,侯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29-1号原告南宁市电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14号(广西南宁电子科技广场综合楼)1601-1号。法定代表人:伍福县。被告广西美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大道西段9号。法定代表人:蒋智富。被告蒋智富。被告侯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电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美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蒋智富、侯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电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美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蒋智富、侯萍名下价值人民币292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自己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0号新加坡园区星岛国际502号房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电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南宁市电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0号新加坡园区星岛国际502号房产。2、查封被告广西美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蒋智富、侯萍名下价值人民币29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