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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并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思好达报刊发行有限公司,陕西太白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天鸿路9号。委托代理人王君,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思好达报刊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69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红。被告陕西太白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47号北楼。法定代表人党靖。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思好达报刊发行有限公司、陕西太白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25元。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美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