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南阳精益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精益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辖初字第3号原告南阳精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浩然,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淅川县城区工业园灌河路南侧。被告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容兴,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广济大道**号。本院受理原告南阳精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管辖地为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所在地,该案应由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或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裁决”,在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为需方,需方为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该案应由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淅琴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高国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