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0174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