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林瀚与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瀚,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林瀚,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身份证号码:4**********。被执行人李海波,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身份证号码:4********。关于申请执行人林瀚与被执行人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欠款473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已执行到位部分标的,余下欠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计划协议,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土地、工商、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还清全部欠款。本院告知申请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偿还余下欠款,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无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还清全部欠款,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令光审判员 甘托权审判员 梁辉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