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贺勇、杨静谊与湖北乐门水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贺勇,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静谊,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32岁,汉族。被执行人:湖北乐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丹赵路191号。法定代表人:何星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贺勇、杨静谊诉湖北乐门水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禄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