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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贺勇、杨静谊与湖北乐门水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贺勇,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静谊,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32岁,汉族。被执行人:湖北乐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丹赵路191号。法定代表人:何星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贺勇、杨静谊诉湖北乐门水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禄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