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湖北山推工程机械公司与周发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山推工程机械公司,周发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宋岗一路特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8883397-4。法定代表人胡嘉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丽丽,女,生于1990年4月21日,土家族。被告周发海,农民。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发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交纳905元,由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久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冉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