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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湖北山推工程机械公司与周发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山推工程机械公司,周发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宋岗一路特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8883397-4。法定代表人胡嘉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丽丽,女,生于1990年4月21日,土家族。被告周发海,农民。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发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交纳905元,由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久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冉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