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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西华县李大庄乡李大行政村李大村四组与西华县人民政府、西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华县李大庄乡李大行政村李大村四组,西华县人民政府,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李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扶行初字第4号原告西华县李大庄乡李大行政村李大村四组。负责人李如海,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向伟,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鸿嘉,县长。被告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福清,局长。第三人李社会,住西华县李大庄乡。原告西华县李大庄乡李大行政村李大村四组诉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西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于被告、第三人妥善和好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华县李大庄乡李大行政村李大村四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法力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邢联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新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