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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建博与汤继海、董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博,汤继海,董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郓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刘建博,男,居民。委托代理人:董天鹤,男,记者。被告:汤继海,男,居民。被告:董卫华,女,居民。原告刘建博与被告汤继海、董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传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天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继海、董卫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博诉称,2014年6月30日,被告汤继海从原告处借现金19000元,约定利息每月1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后被告躲避不与原告见面,不接电话,不偿还借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9000元及约定利息。被告汤继海辩称,本案借款是被告汤继海在原告经营的体育彩票投注站买彩票欠的,妻子董卫华不知道,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只能慢慢地分期偿还。被告董卫华应诉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汤继海多次在原告刘建博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汤继海共下欠原告借款19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汤继海因扩大业务需要,于2014年6月30日向刘建博借到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月息1每月利息100元,每月结一次,并以房子为抵押,现金收讫,以此借条为证,刘建博在需要收回本金时需提前一月告知汤继海,到期不还后果由汤继海全部负担。借款人汤继海,2014年6月30日”。诉讼中,被告汤继海对借条的真实性及借款本息没有异议,并承认没有偿还。借据中载明的以房子为抵押,实际未办理房产抵押。原告主张被告汤继海借原告的款,虽然被告董卫华没有去,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未另提交其他证据。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在卷证明,并已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汤继海欠原告刘建博19000元借款,由借条证明,双方没有异议,应认定原告刘建博与被告汤继海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主张案涉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因本案系被告汤继海购买彩票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此负债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需,且无证据证明被告董卫华知情,因此应认定本案借款属被告汤继海的个人债务。原告要求按约定每月100元支付利息的请求,其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被告汤继海应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继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博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每月利息100元算至判决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刘建博对被告董卫华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汤继海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汤继海与上述欠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全民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