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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胡晓峰与孙国术、袁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峰,孙国术,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7号申请人胡晓峰,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孙国术,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袁玲,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胡晓峰与被申请人孙国术、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晓峰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袁玲在**的商服楼房。申请人胡晓峰已提供现金50,000.00元和车牌号码为黑F629**兰德酷路泽普拉多3694CC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袁玲在**的商服楼房。二、查封申请人胡晓峰提供的胡晓东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黑F629**兰德酷路泽普拉多3694CC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