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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姚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姚某甲。被告姚某乙。被告姚某丙。被告姚某丁。被告姚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诉被告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