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姚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姚某甲。被告姚某乙。被告姚某丙。被告姚某丁。被告姚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诉被告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