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灶民初字第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春金与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金,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灶民初字第0426号原告李春金,男,汉族,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夏建平,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峰,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建设街3206号。负责人宋汝洲,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朝、叶建民,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金与被告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金于2015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春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海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