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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陈某、蔡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奕任,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江志雁、刘森,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创育,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奕任、蔡创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奕任、蔡创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卷宗,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奕任与购毒人员刘振华(另案处理)联系并约定,由被告人陈奕任负责为购毒人员刘振华寻找4500元毒品货源后再将毒品出售给刘振华。随后被告人陈奕任向他人(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由他人安排被告人蔡创育携带毒品贩卖给被告人陈奕任,后被告人陈奕任、蔡创育及购毒人员刘振华在广州市会面。当被告人陈奕任、蔡创育及购毒人员刘振华去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英德宾馆,由被告人蔡创育将携带的毒品出售给被告人陈奕任,被告人陈奕任再向购毒人员刘振华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当场从被告人陈奕任身上缴获2包白色粉末(经鉴定,净重0.9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包红色药品(经鉴定,净重0.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电子秤等作案工具、从被告人蔡创育身上缴获2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净重198.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白色固体(经鉴定,净重0.5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所采信的证据有:尿检报告,通知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财产保管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情况说明,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陈奕任、蔡创育的户籍材料及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奕任、蔡创育贩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奕任、蔡创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奕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二、被告人蔡创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三、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上诉人陈奕任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本案属公安机关特情介入而诱发的“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型毒品犯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上诉人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上诉人属于从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上诉人蔡创育的上诉意见:本案属于犯罪未遂;上诉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陈奕任、蔡创育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奕任、蔡创育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奕任、蔡创育贩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两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是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在约定地点布控,当场抓获两上诉人并缴获毒品,且上诉人陈奕任能在短时间内购买到大量的毒品,不能认定为公安机关特情介入而诱发的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型毒品犯罪。本案买卖双方事前约定好毒品交易价格,且已见面准备交易,已经进入毒品交易环节,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上诉人陈奕任购买毒品后再将毒品卖给刘振华,其作用地位突出,不能认定为从犯。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大,一审已充分考虑到两上诉人的坦白情节,在法定刑的起点量刑,量刑合适。综上,两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建明审 判 员  文方遒代理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伟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