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41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平。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祝 武审判员 颜士和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