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柳絮与被执行人王雷、魏金菊、武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絮,王雷,魏金菊,武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100号申请执行人杨柳絮,女,1986年11月21日生。被执行人王雷,男,1964年6月21日生。被执行人魏金菊,女,1970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武章萍,女,1977年8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柳絮与被执行人王雷、魏金菊、武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秦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吴良根执 行 员 苏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邓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