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瓜锁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蔡桂清与薛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锁民初字第6号原告蔡桂清,女,生于1973年1月2日。被告薛永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蔡桂清诉被告薛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因双方协商和解,原告蔡桂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桂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桂清负担。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