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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瓜锁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蔡桂清与薛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锁民初字第6号原告蔡桂清,女,生于1973年1月2日。被告薛永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蔡桂清诉被告薛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因双方协商和解,原告蔡桂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桂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桂清负担。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