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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甲要求宣告边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边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某甲(系边某某丈夫)。被申请人:边某某。代理人:张某乙(系边某某之子)。申请人张某甲要求宣告边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甲诉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丈夫。自2004年被申请人患老年痴呆症至今已有十年,2013年经医学鉴定和残联批准为智力二级残疾人。现被申请人完全失去自我生活能力,丧失语言表达能力,完全靠申请人照顾,故请求依法宣告边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边某某系夫妻。自2004年始被申请人边某某患老年痴呆病症至今,现边某某大小便失禁,进食需要护理人员在固定时间喂食,自己无饥饿饮食的要求;神志时清时不清,白天常处于昏睡状态,夜间则醒转,时常无故大叫、自语;不能辨认身边亲人身份。现被申请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边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光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玉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