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桥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鼎焊接设备厂与被告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商初字第21号原告南京金鼎焊接设备厂(以下简称金鼎设备厂),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方巷金盛广场内B16幢45号。法定代表人余瑞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屿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鼎设备厂与被告正屿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鼎设备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鼎设备厂撤诉。本案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金鼎设备厂负担。审判员 邵晓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