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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伟涛与杨玉贤、王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涛,杨玉贤,王丽娟,潍坊坦力农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80-1号原告刘伟涛。委托代理人李文龙。被告杨玉贤。被告王丽娟。委托代理人杨玉贤,系王丽娟丈夫,身份同被告杨玉贤。被告潍坊坦力农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街道办事处朱兴村,组织机构代码78349116-7。法定代表人杨玉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涛与被告杨玉贤、王丽娟、潍坊坦力农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本院解除对王丽娟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丽娟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