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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05号原告陈某甲,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某乙,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