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史某某,女。被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