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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史某某,女。被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