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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华东星毛织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鑫纺信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东星毛织品有限公司,北京鑫纺信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东星毛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福苑民族工业区仇庄路1号。法定代表人大桥孝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木煜,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纺信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19层2222。法定代表人屈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良坤,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姗,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华东星毛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纺信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5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田璐、法官王天水参加的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华东星毛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华东星毛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东星毛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北京鑫纺信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元(已交纳),由北京华东星毛织品有限公司负担6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北京华东星毛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