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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老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23号原告:周某某,男,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法定代理人:周某,男,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系原告父亲。被告:李某某,女,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子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