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老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23号原告:周某某,男,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法定代理人:周某,男,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系原告父亲。被告:李某某,女,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子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