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忠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忠志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17-4号 被执行人徐忠志,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云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徐忠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忠志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忠志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忠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忠志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鹤龄 审 判 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陆玉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聂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