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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朱某某、李某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加军,朱庆全,李素琴,左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曹加军,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朱庆全,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李素琴,女,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左建忠,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申请执行人曹加军与被执行人朱庆全、李素琴、左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邛崃民初字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加军于2014年12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素琴系邛崃市回龙小学退休教师,在该小学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对其部分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按时提取。申请执行人曹加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庆全、左建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朱庆全、左建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曹加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曹加军尚未受偿的52960元的债权本院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朱庆全、左建忠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曹加军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邛崃执字第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