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赖颖诗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赖颖诗,女,汉族,1994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赵丽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赖颖诗因不予受理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立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收到赖颖诗的起诉状,诉称,其母亲是六组村村民,母亲户籍一直在北沙六组未迁出,其户籍也在六组村,依法应享有本村的各项利益。然而六组村制定的关于分配珠海市政府对六组村土地1992年进行的统征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剥夺了其的分配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只要户口仍在本村尚未迁出,就仍然享有土地补偿金分配权,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有权请求撤销村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内容。现特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北沙六组合作社《关于六组村分配方案》中未经村通过的外嫁子女不享受2004年至今出让土地和集体的收益的内容,分配10万元征地补偿款给赖颖诗;2、确定赖颖诗享有福利分配权和表决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赖颖诗是因不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方案而提起诉讼。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分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财产权益的处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决策事项,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另循途径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赖颖诗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赖颖诗上诉称,其是六组村村民,户籍一直在六组村,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物权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依法应享有在本村的各项权益。同时,其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理应受理。为此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立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其的起诉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赖颖诗请求撤销北沙六组合作社《关于六组村分配方案》并要求分配相关权益,确定其福利分配权和表决权,实际上是要求确认其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由此引起的纠纷,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赖颖诗可另循途径解决。综上所述,赖颖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浩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