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娄开元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开元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开元,绰号:圆胖,男。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4)第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开元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广成、艾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开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1时许,李云涛、沈永富(另案处理)等人在通海县四街镇四街村天桥下烧烤店外酒后无事生非,对朱XX进行殴打,后沈永富电话邀约被告人娄开元到现场,以要殴打朱XX威胁朱XX返回现场并再次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在烧烤店外对朱XX的朋友布X进行殴打并对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云FP93**的夏利轿车一辆进行毁坏,致使朱XX、布X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夏利车的损失价值达717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开元殴打他人并损坏他人车辆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同时,被告人娄开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娄开元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娄开元对指控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1时许,李云涛、沈永富(另案处理)等人在通海县四街镇四街村天桥下烧烤店外酒后无事生非,对朱XX进行殴打,后沈永富电话邀约被告人娄开元到现场。娄开元等人以要殴打朱XX的父亲朱XX的方式威胁朱XX返回现场后再次对朱XX进行殴打;随后,娄开元等人又在烧烤店外殴打了闻讯赶来的朱XX的亲戚布X,并对布X所驾驶的车牌号为云FP93**的夏利轿车一辆进行损坏,致使朱XX、布X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夏利车的损失价值达717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娄开元在侦查机关及当庭的供述,其承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2、同案人沈永富的供述,证实在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我和憨云涛等人在四街天桥下紫涵烧烤处吃烧烤期间,憨云涛出去撒尿时和一个男的打了起来,我和憨云涛一起打了这个人,打了二、三分钟这个男的跑了。接着我电话约了“圆胖”(被告人娄开元)、“干砍”等人来到现场。和跑了的这个人一起吃烧烤的还有一个人在烧烤店里吃烧烤,于是我和憨云涛等人威胁这个人将跑了的人叫了回来,我们又围着回来的男子打了约三分钟,这个男子起来后跟我们道了歉。我们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时,有两个小伙子开一辆银白色的轿车来到,其中一个没有穿上衣的小伙子拿着一把大勺朝着“马行”他们走过去,我们又全部下了摩托车,拿勺的小伙子就吓跑了。我们中的一些人用路边的石头或者用手、用脚乱打、乱蹬后面来到的银白色轿车,砸了分把钟后,我们骑车跑了。3、同案人李云涛(绰号:憨云涛)的供述,证实本案发生的过程与沈永富基本一致,并证实是因为酒喝多了,见人就想打,和自己一起撒尿的人吵起来以后自己动手打他,两人才扯打起来。并证实娄开元来到后参与殴打了返回现场的男子,并参与了砸后来的银白色轿车。4、被害人布X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0日1时许,我接到了我父亲的电话说我的一个姓朱的姐夫(华宁人)在四街天桥下“子涵烧烤”那里被人打,让我去看看情况。我喊着我表哥杨XX,跟厂里的工人借了一辆银色夏利2000型轿车开着去到现场,见我家那个姐夫满脸是血,当时现场还有3、4个小伙子站在那里,我心里气愤,在“子涵烧烤”门口拿了一个铁瓢在手里,对方看见我拿着工具,突然跑出10多个小伙子来围着我,我拿着铁瓢朝他们乱甩,那些小伙子围着我打,铁瓢被对方抢走,我赶忙转身跑,后脑被对方用工具砸了一下,对方见我跑了,又返回去砸我开来的那辆夏利车,过了四、五分钟返回现场时,对方已经走了,我开去的夏利车已经被砸坏。对方当中有一个是七街村的王德禄,一个是十街村的“圆胖”。5、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0日凌晨我和父亲到四街天桥底下一个烧烤摊上吃烧烤,期间我想上厕所,问老板娘哪里有厕所,老板娘指了指旁边,我就说是露天的噶,我走过去撒尿,旁边也在撒尿的小伙子就问我是不是说他,我跟他解释,话音刚落,他就一拳打在我左边脸颊上,把我鼻子打出鼻血来了,我问他大哥你整那样,他又一拳打在我脸上,同时他叫来到路口处的两个人去拿刀,这两个男的一个站在路口,一个走过来踢了我一脚,我怕他们真拿刀来杀我,我就跑了,但我爹还在烧烤摊那里,我又绕回烧烤摊外把车开走后打我爹的电话,是其他人接的电话,跟我讲让我回去跟他们道歉,他们就放我爹走。之后又打了几个电话都是其他人接,叫我赶紧过来,不然的话就要拿刀捅我爹。我赶回现场,他们就冲上来围着我打,打了三、四分钟,他们就要离开,我的兄弟布能来到,问我是谁来到,他们又冲过来围着打布能,布能跑了后,他们又去砸布能开来的夏利车,砸完后全部跑了。6、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0日凌晨,我和儿子朱XX在四街天桥下吃烧烤,期间儿子出去上厕所,过了几分钟就进来两个小伙子找我,说我儿子打了他们的人,叫我把儿子交出来,我还不明白他们说什么事,两人就动手打我,后被人隔开。对方还陆续来了十多个人,拿走我的电话,他们一会把我拉出烧烤店,一会又把我拉进烧烤店,但没有再打我。之后他们又把我带上车,拉到金山的一个旅馆房间里,接着带我的其中一人接着一个电话说人来了,把我送回去,他们又把我拉上车,去到龚杨的一条土路上时把我拖下了车。我走到我停拖拉机处,我亲家夏建友的亲家布凡找到了我,我坐布凡的车来到四街天桥下时,警察已经在那里了,见到现场有张车被砸得很烂。7、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凌晨,我表弟布X的一个华宁亲戚在四街天桥底下被打,我和表弟布X一起去看,去到后布能也被打,开着去的车也被砸烂,“圆胖”动手砸过车等情况。8、病情证明,证实朱XX的损伤情况。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现场情况及现场所处方位等情况。10、鉴定聘请书、鉴定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通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损坏夏利车损失为7170元。11、谅解书、村委会证明、申请书,证实被害人布X的监护人布X提出娄开元的父母年老病多,以前和自己未发生过任何矛盾,愿意体谅娄开元并放弃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请司法部门对娄开元从轻处罚,让他回家敬养父母。12、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娄开元的前科情况及娄开元的个人身份信息及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集或由当事人家属依法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开元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之行为,情节恶劣,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娄开元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娄开元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开元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娄开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马 琼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解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