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与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玉,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书珍,女。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博,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柯,女。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周志川,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战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光同,男。上诉人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与被上诉人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被告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不服,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南民三终字第00271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邓州市人民法院又做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均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的委托代理人许超,被上诉人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委托代理人张战伟、尚光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原审诉称:其亲属丁文邓生前系被告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的工作人员。2011年9月24日,丁文邓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为工亡。在四原告向邓州市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工亡待遇时,得知被告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此,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亡赔偿的各项费用。仲裁部门以未签订聘用合同为由,不予立案。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丁文邓工亡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94101.50元。本院认为,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系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李书玉、杜书珍、丁博、丁柯亲属丁文邓生前系邓州市龙堰乡中心学校编制内人员,丁文邓于2011年9月24日因工死亡,四原告已经领取财政支付4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66600元,对于四原告因丁文邓工亡主张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政策向相关部门主张赔偿,或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由有关人事争议处理部门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原审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红彦审判员 刘洪海审判员 李郧钦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