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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某、倪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倪某甲,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1号原告倪某某,男,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原告倪某甲,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倪某某之父。被告王某某,女,1992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王某甲,女,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王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倪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某、倪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 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