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与孔祥鹏、植秀芳合同执行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植秀芳,孔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住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永固镇(永固镇政府侧)。法定代表人麦景,负责人。被执行人植秀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孔祥鹏,男,汉族,。关于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申请执行孔祥鹏、植秀芳合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怀法永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孔祥鹏、植秀芳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462.64元给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利息计算到2014年1月21日止,之后利息另行计算到清偿之日止),退付诉讼费220元;事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扣划被执行人植秀芳在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80010000865960XXX账号存款7366.82元。并继续冻结该账户存款。除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号部份存款外同,没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斯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