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民终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洛阳市金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宏涛、刘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金桐工贸有限公司,王宏涛,刘国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金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穆天一,男,汉族,洛阳市金桐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涛,男。委托代理人:吕武宏、许科飞,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强,男,汉族,洛阳市金桐工贸有限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尤士虎,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洛阳市金桐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宏涛、刘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四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金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市金桐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市金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金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兼书记员 卢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