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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朱仕强与刘世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仕强,刘世根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朱仕强,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杨梅(原告朱仕強之妻),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根,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朱仕强与刘世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仕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仕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仕强承担。审判长  周成才审判员  黄兴华审判员  曹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