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朱仕强与刘世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仕强,刘世根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朱仕强,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杨梅(原告朱仕強之妻),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根,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朱仕强与刘世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仕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仕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仕强承担。审判长 周成才审判员 黄兴华审判员 曹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