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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易某诉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39号原告易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邹再新,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473号。法定代表人:柳某某原告易某诉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治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石婷、人民陪审员黄显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易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受)。(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治国代理审判员  石 婷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